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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善民初字第137

裁判日期: 2002-02-0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137原告于某,嘉兴嘉联电子厂职工。被告俞某甲,下岗职工。原告于某诉被告俞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川独任审判,于2002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平时经常赌博,且赌博金额较大,从2001年3月起被告为生活小事殴打原告,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本院要求和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是好的,偶然赌博确实存在,但赌博的金额也没有像原告所述那样大,从2001年3月起至今确是打过原告两次,但原因均是原告欺骗被告在外赌博、跳舞所至。现本人已认识到打人的错误,愿意改正,请法院做夫妻的和好工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0月份自由恋爱相识,××××年××月份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俞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因被告经常赌博,经原告劝阻无效,从2001年3月份起因原告经常在外跳舞,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在2002年1月3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执,原告遭被告殴打后,原告离家出走租房另住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证及法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其夫妻之间的主要矛盾系原告经常隐瞒被告在外跳舞,被告亦经常赌博,且被告殴打原告所致。只要今后双方能互相谅解,城信待人,原告多关心家庭,少外出跳舞,被告亦多体谅原告,改掉赌博恶习,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于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〇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驰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