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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即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2-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邵立琪与青岛正大铜材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立琪,青岛正大铜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即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邵立琪。被执行人青岛正大铜材厂,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德蓉,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立琪与被执行人青岛正大铜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0)即法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承强审判员  兰振福审判员  王 利二〇〇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