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2-02-2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善县姚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阿四、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经济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嘉善县姚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法定代表人樊高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阿四,村民。被告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法定代表人赵新良,主任。原告嘉善县姚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与被告李阿四、被告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经济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锡锋独任审判,于200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屠洁扬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善县姚庄农村信用合作社诉称,2000年8月22日被告李阿四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6.51‰、借款到期日为2001年1月20日、被告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经济合作社为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李阿四未归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被告李阿四即归还借款2000元并偿付利息284.36元,并请求判令被告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经济合作社对被告李阿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李阿四归还了8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故要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判令被告李阿四立即归还借款1200元及利息184.30元(计算至2002年2月27日)。被告李阿四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法庭质证及提交相反的证据。被告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经济合作社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法庭质证及提交相反的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并予以了质证:1、2000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李阿四、被告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经济合作社订立的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及同日相应的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被告三方有保证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李阿四于2000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01年1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6.51‰;被告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经济合作社对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始二年。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义务,但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2、2002年2月27日原告出具的欠息计算清单一份,以证明被告李阿四尚欠借款1200元在借款约定期间内应付利息39.58元,借款逾期后至2002年2月27日应付逾期利息144.72元,共计欠息184.30元。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了二项证据予以认定,并对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阿四、被告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被告李阿四在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经济合作社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对引起本案纠纷,两被告应负全部民事责任。被告李阿四理应依法及时返还借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被告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经济合作社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阿四立即返还借款1200元并偿付利息184.30元,并要求由被告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阿四于本判决生效日始十日内返还原告嘉善县姚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1200元并偿付利息184.30元。二、被告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经济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101元,由被告李阿四承担,被告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经济合作社负连带责任(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始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款汇至浙江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锡锋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