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2-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郦某与梅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91号原告郦某。委托代理人冯祥林,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某甲。原告徐明夫与被告吕英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顾家庭,经常参赌,双方常为琐事争吵,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是好的。原、被告结婚已有十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名梅某乙。婚后由于被告对家庭缺乏关心,双方常为琐事争吵。原告于2001年12月28日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有十几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引起夫妻矛盾的原因是被告对家庭缺乏关心。只要被告能改正自己的缺点,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的关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郦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卫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