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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善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02-02-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陆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建平,嘉善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原告陆某诉被告周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0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川独任审判,于2002年2月27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平、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1992年领养一女,名周佳。夫妻双方在婚后常为生活琐事而争吵,加上被告心胸狭窄,生性懒惰,很难与被告共同生活,2001年6月曾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分居至今现时隔半年有余,故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希望法院一并解决女儿周佳的抚养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周某辩称,虽然原告讲的是事实,但是本人已决心改正,希望法院给予机会,在上次判决不离后,本人曾十余次上门认错,要求原告回家,可见被告改正错误的决心是大的,本人认为夫妻感情还是有的,而且本人也没有大的过错,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92年领养一女,名周佳,夫妻之间在共同生活中常为家庭小事而争吵,被告生性懒惰,致富无方,心胸狭窄,引起原告的反感。2001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期间,被告数十次上门要求原告回家,与原告和好。只因原告离婚心切,并未给被告和好的机会,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离意坚决,被告要求和好,致本案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结婚后感情尚好。因被告心胸狭窄,又很少到外面赚钱养家,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在庭审中,被告再三保证今后改正错误,真心真意对待原告。原、被告只要承担起家庭的责任,互相沟通,互相信任,改正各自的不足之处,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陆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〇二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