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茅执字第376-2号
裁判日期: 2002-02-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十堰市神风建筑实业公司与十堰市城康实业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神风建筑实业公司,十堰市城康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茅执字第376-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神风建筑实业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柳林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李仁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城康实业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37号。法定代表人金元才,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茅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2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偿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7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城康实业公司在本市朝阳中路37号有综合楼一栋。面积2323.4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十堰市城康实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朝阳中路37号的综合楼2323.42㎡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030916号。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二〇〇年××月××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