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2-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84号原告吴某,村民。被告徐某,村民。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静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夫妻之间没有原则性的矛盾,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后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胡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尚可,双方有时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解,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夫妻仍可和好如初。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吴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