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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2-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公平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陕西公平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马旗寨路前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西朝,总经理。申请人陕西公平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因丢失中国建设银行转帐支票一张(票号XXXXXXXX,出票人XXXX,付款人建行太华路分理处,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人民币15000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期满后已逾一个月,申请人仍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陕西公平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袁建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