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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2-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偃师双洪五金厂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偃师双洪五金厂因丢失西安市商业银行转帐支票一张(票号XXXXXXXX,出票人XXXX,票面金额5450元,付款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幸福路支行,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5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期满后已逾一个月,申请人仍未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偃师市双洪五金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袁建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