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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2-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医药大厦医药商场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陕西医药大厦医药商场,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中南,经理。申请人陕西医药大厦医药商场因丢失空白转帐支票一张(票号XXXXXXXX,出票人为陕西医药大厦医药商场,付款人为招商银行西安市城东支行,出票日期及收款人,票面金额等项为空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期满后已逾一个月,申请人仍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告程序。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袁建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