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02-12-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与被告西安同兴科工贸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西安同兴科工贸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水,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佩亚,女,该局干部。被告西安同兴科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10号。法定代表人姚桂枝,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长勋,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与西安同兴科工贸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于200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撤回起诉的申请。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翟玉民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翟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