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招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02-12-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金华与被执行人姜作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华,姜作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招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华,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姜作尊,男,1956年12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玲珑镇姜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华与被执行人姜作尊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