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02-12-0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杰与被告房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房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郑某,女,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房甲,男,195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未出庭)。原告郑某与被告房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与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从1999年分居至今已满三年,且被告毫无音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房甲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房甲于1980年元月经他人介绍相识,1981年4月21日登记结婚,1982年4月8日生育一子房某乙,现已年满20周岁,与被告房甲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房甲于1999年外出至今,与原告、被告父母均无联系,原告遂于2002年8月16日诉至本院,以双方分居已满二年为由,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被告居住地社区证明及原告郑某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房甲外出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与原告郑某实际分居已满二年。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和照顾子女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起诉离婚,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郑某与被告房甲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会利代理审判员 薛江明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