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02-12-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启东风神空调销售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设监理处、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风神空调销售公司,西安市建设监理处,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启东风神空调销售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城西小花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陆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炜炜,男,该公司合同管理员。被告西安市建设监理处,住所地西安市后宰门51号。法定代表人田忠民,处长。被告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后宰门51号。法定代表人史健生,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保萍,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风神空调销售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设监理处、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风神空调销售公司于200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风神空调销售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320元由原告启东风神空调销售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翟玉民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