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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02-12-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启东风神空调销售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设监理处、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风神空调销售公司,西安市建设监理处,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启东风神空调销售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城西小花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陆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炜炜,男,该公司合同管理员。被告西安市建设监理处,住所地西安市后宰门51号。法定代表人田忠民,处长。被告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后宰门51号。法定代表人史健生,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保萍,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风神空调销售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设监理处、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风神空调销售公司于200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风神空调销售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320元由原告启东风神空调销售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翟玉民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