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2-12-2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邱卫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2)善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卫东,农民。2002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2)善检刑诉字第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卫东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符合有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2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邱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卫东于2002年9、10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在嘉善县魏塘镇分五次盗得金手链、手机、手表、香烟及人民币,盗窃价值2223.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以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清单、估价鉴定书、物证、被告人交代等证据所证实,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邱卫东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02年9月15日夜,被告人邱卫东窜至嘉善县魏塘镇老凤桐乡政府周爱香宿舍,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24K黄金手链(21.875克)一根,价值人民币1640.63元。案发后已退赔失主现金1640.63元。2、2002年9月底某夜,被告人邱卫东窜至嘉善县魏塘镇亭桥北路“枫雅”美容院,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黑色诺基亚3810手机一只及现金12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420元。3、2002年9月底某夜,被告人邱卫东窜至嘉善县魏塘镇“申泰”食品公司,进入房间窃得石英表一块,价值人民币35元。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发还失主。4、2002年9月某夜,被告人邱卫东窜至嘉善魏塘镇船厂路8号“东方彩印厂”办公室,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30元。案发后已退赔失主现金30元。5、2002年10月5日夜,被告人邱卫东窜至嘉善县魏塘镇县农机站办公室,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精品“大红鹰”香烟五包,价值人民币97.5元。案发后退赔失主现金97.5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估价鉴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交代及扣押物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23.1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10月16日至2003年3月15日止)。二、随案移送的赃物诺基亚3810型手机一只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郁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