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2-12-2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华隆商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催字第14号申请人西安华隆商场,住所地西安市东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冯汴喜,经理。申请人西安华隆商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2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汇票一张(票号XXXXXXXX,申请人XXXX,最后持票人XXXX,出票人及付款人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代理付款人为空白,收款人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27068元,出票日期2002年4月22日,有效期一个月)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拒绝履行上述���据上义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建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