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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2-12-2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29号。法定代表人徐伦忠,主任。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2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光大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XXXXXXXX,出票人XXXX,付款人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石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出票日期2001年12月31日,汇票到期日2002年6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拒绝履行上述票据上义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建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