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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02-12-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萍与被告王建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632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力中心医院护士。委托代理人尚雅,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成,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成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尚可,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元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30日生一男孩王子文,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因缺少良好沟通,经常吵架,原告遂于2002年11月27日诉至本院,第一次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共同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