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02-12-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张某某(张某玲),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理,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未出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不尽责任,双方感情已无法继续,要求离婚。被告张某理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元月25日登记结婚,1987年12月31日生一男孩张峰皓,现在西安市第38中学上学。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未能妥善处理,原告遂于2002年11月11日诉至本院,第一次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共同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