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02-12-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陕西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郊经济开发区凤城一路**。法定代表人徐社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文政,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信托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春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宏斌,男,该公司研究员,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啸尘,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群公司)与被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群公司委托代理人阎文政,被告西部证券委托代理人史宏斌、张啸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超群公司诉称,被告未履行财务顾问的义务,请求其返还财务顾问费2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被告西部证券辩称,按照财务顾问协议,业已履行了各项义务,原告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财务顾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西部证券为超群公司制作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改制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协调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并为其及时详尽地提供并解释如《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提供投资建议,为超群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资金和效益方面的可行性论证,为超群公司组织并参与召集发起人项目推介会,和对有投资意向企业的跟踪确认,召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承担创立大会所需文件的制作等,其宗旨为超群公司有偿聘请西部证券为其改制进行全程顾问咨询服务,并寻找发起人为超群公司投资等。超群公司向西部证券支付财务顾问费10万元整,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50%,即5万元,其余5万元在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后三日内支付清结。2001年11月16日,超群公司汇入西部证券10万元,2002年2月19日又汇入15万元,共计25万元。(该款项金属制造中外管理杂志和陕西工作站该协议书丙方的款项)。2002年2月23日,西部证券下属部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研究发展中心与中外管理杂志社陕西工作站签订一份协议书,依照协议书,西部证券于2002年3月28日将财务顾问费12万元转至该社陕西工作站帐户。西部证券在履行财务顾问协议中,为超群公司起草了申请报告(立项必要性,拟设公司基本情况)、设立方案,可行性报告,并报陕西省经贸委后该委有批文并立项,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成立企业拟名预先核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相关文件。西部证券还为超群公司寻找了陕西大众投资公司、陕西中金高技术投资公司、西安交大产业集团公司参与超群公司生物芯片股份公司的意向发起人,并组织多家风险投资公司及多家媒体参加深圳项目推介会。(该会文件均系西部证券所制)。以上认定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协议书、转帐支票、设立方案、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函件、协议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书属服务性合同,名为财务顾问实为体制改造服务性合同,其内容未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中称其履行“协议书”义务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超群公司主张被告西部证券返还25万元财务顾问费及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70元由原告超群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翟玉民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