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02-12-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县中信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西岳精密合金材料厂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中信钼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岳精密合金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639号原告蒲城县中信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原为陕西省蒲城鹏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椿林乡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宏毅,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慧妍,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西岳精密合金材料厂(原为西安华山特种钢厂)。法定代表人张军,厂长。委托代理人杨军,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华山工业公司法律科科长。原告蒲城县中信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西岳精密合金材料厂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秦慧妍与被告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城县中信钼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999年其向被告供应钼铁5.6吨,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尚欠85919.68元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西安市西岳精密合金材料厂辩称,原告起诉时效已超过,该笔欠款已结清,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长期的业务往来。1999年原告向被告供应钼铁5.6吨,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77456元货款。以上事实,有收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钼铁,被告已实际收到并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该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导致本案纠纷,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时效超过,理由不成立,该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2、被告西安市西岳精密合金材料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蒲城县中信钼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7456元。3、被告西安市西岳精密合金材料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蒲城县中信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欠款的利息(该利息从2002年4月份算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3178元由被告西安市西岳精密合金材料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