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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善西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02-12-1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善汾玉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小昆山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西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嘉善汾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汾玉双桥路。法定代表人肖九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浩生,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建勋,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小昆山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法定代表人戴春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文权,公司员工。原告嘉善汾玉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小昆山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本一独任审判,于200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善汾玉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中标承建的嘉善至惠民公路工地供应水泥,原告依约履行自己供应水泥的义务,2000年10月双方结帐,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07240.16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已支付原告130000元,尚欠77240.16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7240.16元,由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提供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所建立的水泥买卖关系。(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77240.16元及被告承诺该款于2000年10月底前付清的事实。(3)投标书及嘉善县县镇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清单支付报表各一份,证明合同签订人王德飞为被告工地路线施工负责人。(4)进帐单一份,证明被告付款的事实。被告上海小昆山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间没有签订过合同,本案所涉合同被告并未盖章,实际上该份合同系原告与王德飞签订,与被告无关,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当庭提交的(4)项证据,被告认为,嘉善至惠民公路工地确由被告中标承建,但该工地被告已分包给了王德飞,签订合同及立具欠条的均为王德飞个人,故原、被告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另外,被告方开具的支票存在背书转让等各种情况,并不能证明被告直接付款给原告的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对本案证据作如下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虽然在合同及欠条上的签字均为王德飞个人,但结合原告的另一份证据即投标书来看,王德飞为被告方工地负责人,故其所为的与本工地施工有关的行为均系职务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有被告方承担,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四项证据予以认定。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00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中标承建的嘉善至惠民公路工地供应水泥,原告依约履行自己供应水泥的义务,2000年10月双方结帐,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07240.16元,在欠条中被告方承诺该款于2000年10底前付清,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原告130000元,尚欠77240.16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却未付清货款,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小昆山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77240.1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自2000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止,按月息5‰计算。本案受理费328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86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款汇至浙江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本一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