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阿民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2-12-1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潘明、潘旭与酒泉兴达贸易公司阿克塞县经销部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旭,潘明,酒泉兴达贸易公司阿克塞县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潘旭,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潘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海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正伟,敦煌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执行人酒泉兴达贸易公司阿克塞县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申请执行人潘旭、潘明与被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兴达贸易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执行人酒泉市兴达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别尔得汉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