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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善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02-12-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顾金良与王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顾金良,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福根,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叶峰,农民。原告故金良与被告王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爱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叶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无着,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7年,被告因做生意缺钱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出具借据。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2年10月22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写明:今向顾金良借2万元人民币。现原告因催讨未着,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即时归还欠款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理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叶峰欠原告顾金良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归还,被告王叶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叶峰欠原告顾金良借款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驰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