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2-12-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田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2)善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农民。2002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2)善检刑诉字第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2002年6月至8日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分五次盗得手机、VCD机、香烟、大米、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及人民币,盗窃价值为6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以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估价鉴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26日夜,被告人田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朱家浜30号租房,爬窗至房间内,窃得韩玉红的爱立信手机壹部(价值人民币150元)、人民币138元。2002年6月中旬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佳美饭店录像室处,采用从窗口伸手的手段,窃得竺大华熊猫牌VCD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05元。2002年8月一天夜24时许,被告人田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薛家村染店浜20号,从阳台翻进室内,窃得董其观硬壳红梅香烟8包、硬壳红双喜香烟1包、硬壳新安江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48元。2002年7月份的一天夜24时许,被告人田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薛家村许家浜11号,从后窗台爬入室内,窃得方桂荣的大米25公斤(价值人民币47.50元)、人力三轮车壹辆(价值人民币216元)。2002年8月24日夜,被告人田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新泾村三泾巷54号,推开门入屋窃得张玉根的牌照为浙F×××××黑色125C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700元)、人民币100元等物。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估价鉴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8月28日至2004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郁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