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02-12-1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2)善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四川仁寿人,农民。2002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2)善检刑诉字第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嘉善县陶庄镇某地,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失主熊永建的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调取的录像带清单及交易日志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至嘉善县陶庄镇陶西村芦家浜熊永建的租房,采用铁棒撬门入室的方法,窃得存折一张,当日即从本县下甸庙邮政储蓄所领走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及用赃款所购得的物品一部摩托罗拉998寸型手机被追回并已发还给失主。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熊永建的陈述,证明被窃有关存折的名称、数额及时间、地点等经过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抓获被告人的有关经过情况;(3)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吕某处扣押了部分赃款及用赃款所购得的物品一部摩托罗拉998寸型手机被追回并已发还给失主的情况;(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吕某的有关身份情况;(5)调取的录像带清单及交易日志表,证明被告人吕某窃得存折后在邮政储蓄所领走人民币3000元的情况;(6)被告人吕某在公安机关的交代及当庭供述与前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10月25日起至2003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