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02-12-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马某,现下岗。被告杨某甲,现下岗。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爱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吵架,打骂,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辩称,与原告争吵是为原告有“第三者”及擅自处理共同财产,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79年左右,原、被告在同厂上班时认识,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杨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由于双方性格、脾气的差异,时有争吵。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申请书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造成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性格、脾气有差异,又缺少沟通,坦诚相见不够。鉴于原、被告结婚已二十多年,应树立家庭观念,多考虑家庭、子女的利益,克服各自的缺点,求同存异,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范爱民二ΟΟ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中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