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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重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2-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红蚂蚁保龄球娱乐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刁伟明、桑新民、桑玉珍承包合同纠纷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重字第27号原告陕西红蚂蚁保龄球娱乐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李巧云,厂长。委托代理人李靖,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洁,男,陕西红蚂蚁保龄球娱乐中心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刁伟明,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红蚂蚁保龄球娱乐中心有限公司承包人。委托代理人巫国华,陕西鸿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新民,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红蚂蚁保龄球娱乐中心有限公司承包人。委托代理人高易屏,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玉珍,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红蚂蚁保龄球娱乐中心有限公司承包人。委托代理人庾国庆,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红蚂蚁保龄球娱乐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刁伟明、桑新民、桑玉珍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红蚂蚁保龄球娱乐中心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立即将西安市长乐西路288号房屋腾交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承包原告红蚂蚁迪吧、桑拿,因双方产生纠纷,被告将西安市长乐西路288号房屋及设备长期闲置,使该房不能有效利用,原、被告双方均有损失。为了减少双方经济损失,被告应将该房屋及设备先行腾交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刁伟明、桑新民、桑玉珍将西安市长乐西路288号房屋及设备腾交给原告陕西红蚂蚁保龄球娱乐中心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翟玉民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