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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善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2-12-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黄玉琴、顾正华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黄玉琴,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祥林,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顾正华,木工。代理人顾富英,嘉善县委办公室干部。申请人黄玉琴要求宣告顾正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1992年1月6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原来身体××做木工装璜。2000年7月30日夜,被申请人在魏塘镇上受重伤,被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硬膜下血肿,脑疝形成外伤性脑积水,先后在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嘉兴武警医院住院治疗三个多月,终因伤势过重,留下严重后遗症。现被申请人无反应能力,不能坐立,不能行动,话语不清,无逻辑,无记忆力,既想不起自己,又认不出四周的人。为保护被申请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宣告顾正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院鉴定,被鉴定人顾正华患脑外伤后智能损害(重度),右侧肢体偏瘫(肢体残疾Ⅱ级)。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顾正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顾金荣为顾正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洪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