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02-11-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与被告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甲字*号**层。法定代表人车朝启,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恬,女,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于航,男,该行信贷员。被告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阳庙门5号。法定代表人宋黎,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与被告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恬、于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诉称,1999年9月28日,其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70万元,期限自1999年10月13日至2000年6月10日止,现贷款已逾期,要求被告清偿贷款270万元、利息505479.23元。被告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70万元,期限自1999年9月28日至2000年6月10日止,月息为6.27‰,同时,双方又签订抵押合同一份,以被告位于西安市碑林区保吉巷小区东北区X-XXX、X-XXX号房产作为抵押,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贷款到期后,被告却未能按约清偿贷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利息清单、贷款凭证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被告却未能按约清偿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有效。二、被告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505479.23元。逾期不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57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刘秋福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