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吴民二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02-11-07
公开日期: 2019-02-25
案件名称
苏州易洁康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黄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易洁康清洁用品有限公司;黄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吴民二初字第556号原告苏州易洁康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君图,董事长。被告黄莹,女,1975年2月26日,汉族,住徐州市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易洁康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易洁康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永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