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02-11-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贸润(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64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八路***号。负责人张旭升,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新愿,男,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建立,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贸润(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崔颂江,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贸润(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8日作出了(2001)新经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于200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5月3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贸润(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宁波保税区无经营场所,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在西安虽发现新线索,但需进行听证调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提出债权凭证发放申请,待发现可供执行线索时凭债权凭证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新法执字第6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