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02-11-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明福与西安黄河工业公司电器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福,西安黄河工业公司电器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1181号申请人孙明福,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杨中市明华塑料电子器材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李保利,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陕毛一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西安黄河工业公司电器总厂,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栾景海,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向莉,女,该厂供销科科长。孙明福与西安黄河工业公司电器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4月24日作出了(2001)新经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明福于200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9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黄河工业公司电器总厂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孙明福提出债权凭证发放申请,待发现可供执行线索时凭债权凭证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新法执字第1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