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02-11-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芦毅与陕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毅,陕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959号申请人芦毅,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东风仪表厂职工。委托代理人薛镭,男,194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华侨联合会干部。被执行人陕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住所地陕西省省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刘锦才,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孙迪,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联合会干部。芦毅与陕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债务一案,市中院于2002年7月23日作出了(2002)西民二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芦毅于200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8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芦毅提出债权凭证发放申请,待发现可供执行线索时凭债权凭证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新法执字第9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