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02-11-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正平与被告秦海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李某1,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被告秦某某,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原告李某1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被告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诉称,其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2年3月曾起诉被判驳回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分居至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秦某某辩称,与原告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女儿应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1994年4月26日生一女李某2,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02年2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02年3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离婚之诉,遂后,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原告又于2002年10月14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双方对抚养权及抚养费未达成合意,原告表示放弃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表示同意。共同财产有小天鹅双缸洗衣机一台、飞利浦录音机一台、组合家具一套、双人床一张。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2002)新民初字第485号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02年3月26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分居至今。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未达成合意,本院将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酌情处理。鉴于原告对共同财产放弃,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李某1与被告秦某某离婚。2、婚生女李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240元至孩子18周岁止,原告每月的第二、第四周六探视孩子。3、共同财产小天鹅双缸洗衣机一台、飞利浦录音机一台、组合家具一套、双人床一张归被告所有;各人衣物归各人。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