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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新法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2-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与西安地毯厂、西安市工艺美术工业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西安地毯厂,西安市工艺美术工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0)新法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季昌,行长。被申请人西安地毯厂,住所地西安市东关五道什字**号。法定代表人王宝利,厂长。第三人西安市工艺美术工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18号。法定代表人朱效民,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与西安地毯厂、西安市工艺美术工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1989)新法经民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于1990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0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0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990)新法经民��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