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02-11-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建岗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监字第15号申诉人西安市水产公司与被申诉人西安市宗教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小组、西安市野味食品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4月15日作出(1999)新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通过听证于2002年3月28日作出(1999)新法执字第907号民事裁定书,追加申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诉人以新法执字第907号民事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遂向本院提起申诉,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本案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1999”新法执字第90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撤销(1999)新法执字第907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建辉执行员 朱 评执行员 苏 俊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