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02-11-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诉被告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甲字*号海星智能广场**层。法定代表人车朝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恬,女,该行职员。被告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阳庙门5号。法定代表人宋黎,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以下简称东新街支行)诉被告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新街支行诉称,其向被告贷款人民币250万元,利率为月息5.8575‰。1999年11月30该贷款到期,其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要求被告清偿其本金250万元,利息506463.17元。被告未到庭陈述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25日签定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抵押贷款250万元,期限自1998年12月29日至1999年11月30日止,利率为月息5.8575‰,被告以位于本市保吉巷太阳庙门XXXXX.XXX房产作抵押物。1999年11月30日该抵押贷款到期。原告于1999年11月30日、2000年6月30日两次书面向被告催收到期贷款均未果。庭审中,原告出示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及借据各1份;2、抵押合同一份;3、催收通知两份;4、抵押登记手续。上述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后,均予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并签定借款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理应即时向原告清偿本息。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次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本金人民币250万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次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利息人民币506463.17元。诉讼费3258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刘秋福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