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02-11-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凤琴与被告管新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朱某某,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长弓,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衡业物资机电设备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管某甲,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管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长弓、被告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与被告同居生活后,因被告沾染吸毒恶习,夫妻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要求与被告管某甲离婚。被告管某甲辩称,自己现在已戒断毒品,愿意改善夫妻关系,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9月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4年6月2日生育一子管某乙(现在西铁分局第五子弟中学附小上学)。婚后因被告沾染吸毒恶习,夫妻产生矛盾,原告为此曾于2000年5月、2001年8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致原告于2002年9月再次诉至本院。庭审中,经查原告婚前财产有申花双缸洗衣机一台,被告婚前财产有组合柜一套、双人席梦思床一张、沙发一对、茶几一个,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华美冰柜一台,原告对上述全部财产表示放弃。上述事实有解除强制戒毒决定书、(2000)新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2001)新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1993年9月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原告因被告吸毒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原告现要求离婚,并放弃全部财产,依法应予准许。子女抚养,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酌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朱某某与管某甲离婚。2、男孩管某乙由朱某某抚养,管某甲自2001年11月起每月支付朱某某子女抚养费150元整至管某乙18周岁止。3、财产:组合柜一套、双人席梦思床一张、沙发一对、茶几一个、华美冰柜一台、申花双缸洗衣机一台归管某甲所有。诉讼费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潘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