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02-11-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上海顶一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顶一电讯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660号申请人上海顶一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蔡路镇东川东路7779号。法定代表人黄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西区高新路25号高新商务楼2楼D座。法定代表人李捷华,该公司董事长。上海顶一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6日作出的(2001)西经一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顶一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西经一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建辉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