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2-11-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火车站分理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火车站分理处,住所地西七路72号。负责人雍文革,主任。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火车站分理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2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XXXXXXXX,出票人XXXX,收款人为XXXX,付款行建行西安市火车站分理处,申请人及最后持票人为建行西安市火车站分理处,票面金额1291000元整)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火车站分理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袁建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