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02-11-0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光与被告张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张某甲,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吵闹,夫妻生活不和谐,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某1993年9月24日登记结婚,1994年10月14日生一子张乙(现在华山小学上学)。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吵闹,原告遂于2002年9月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应注意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