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02-11-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姗姗与被告李正利抚育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姗姗,李正利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赵姗姗,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理工大学学生。被告李正利,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理工大学幼儿园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姗姗与被告李正利抚育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姗姗于200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姗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