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02-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敏与被告张拥军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张拥军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张敏,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杜军,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张拥军,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福泰隆木业经销部经理,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郑秀莉,女,1970年元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蔬菜公司职工,住陕西省铜川市。委托代理人石卫,男,194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干部。原告张敏与被告张拥军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敏及委托代理人杜军,被告张拥军及委托代理人郑秀莉、石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6月13日登记离婚,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协议书中对财产约定,被告应于2001年6月13日至8月13日向原告支付现金450000元。但被告违反协议内容,一直未支付上述款项,现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450000元欠款,我于协议签订后已分期分批地向原告付清,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01年6月12日,双方协商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中约定,合林公司的经营权、所有权及墨绿色别克汽车一辆归被告,被告需支付给原告1000000元现金(其中包括已抵款550000元,下欠450000元自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并于6月13日经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公证。6月27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2002年10月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协议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450000元现金。庭审中,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2001)新婚证字第235号公证书、离婚证各一份,证明双方存在45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2、风神车相关票据,证明原告买车,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无关。3、门诊病历和CT报告单,证明被告证人证言不真实。4、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证人的证言不真实。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证据3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真实性提出异议。被告就其辩称理由提供如下证据:1、2001年5月28日、31日转帐支票两张,证明原告于离婚前已提款550000元,与协议书中已抵款550000元相符。2、2001年6月13日现金支票两张,证明被告于离婚协议达成后的次日再次给原告取款190167.61元。3、证人证言两份,证明被告于2001年6月上旬至2002年元月11日分四次付清450000元的事实。4、调查笔录三份,证明至2001年元月初原告主张的债权是120000元。5、录音带一盒,证明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2、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对象提出异义,认为上述款项系其经手的财务帐,录音带中只有被告一人的声音,不作质证,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于协议申请之日起2001年6月12日起两个月内向原告付清欠款450000元,则原、被告自申请之日起形成450000元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债务是否清偿,原告对其于2001年5月的550000元转帐支票及2001年6月13日190167.61元的现金支票的来源、取得及用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就上述证据证明的主张成立,即被告清付了190167.61元的欠款。被告就其余债务的清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剩余债务被告应当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敏清偿债务259832.39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9260元由原告承担3000元,被告承担6260元(此费原告已预付,被告随前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00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