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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善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02-11-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沈加生与耿小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沈加生,无业。被告耿小弟,农民。原告沈加生诉被告耿小弟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沃国定独任审判,于2002年11月12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0000元,1998年归还10000元,尚欠10000元,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于2001年10月15日出具欠条,约定2002年10月15日归还,年息为2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催讨无着,故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及利息。被告辩称,欠原告10000元借款和2000元利息属实,由于本人经济困难,要求原告是否在2003年底付清。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0000元,1998年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尚欠1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01年10月15日出具欠条,欠原告借款10000元,利息2000元,约定在2002年10月15日归还,到期后被告仍无归还,故原告起诉法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及庭审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实事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小弟欠原告沈如生借款10000元,利息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沃国定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驰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