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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02-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程艾奎、程艾全与被告季增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艾奎,程艾全,季增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程艾奎,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铁道部西安物资办事处干部,住西安市。原告程艾全,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特种油品厂下岗职工,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程艾奎,基本情况同上。被告季增强,男,194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任强,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医药公司职工。原告程艾奎、程艾全与被告季增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艾全的委托代理人原告程艾奎与被告季增强及委托代理人任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艾奎、程艾全诉称,2001年9月,被告私自改建地下室通道,在原告房屋后墙上搭建雨阳蓬,破坏原告防护网,影响原告房屋采光及安全,现要求被告拆除搭建的雨阳蓬,赔偿已破坏的窗户防护网150元;赔偿原告为解决此事所支付电话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10元。被告季增强辩称,其搭建雨阳蓬是经过房地部门同意的,且该雨阳蓬并未影响原告采光,表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西安市西一路60号座南向北4号门面房系原告程艾奎和程艾全按份共有,被告居住原告南边地下室,从东边通道出入。2001年9月,被告私自改建地下室通道,依原告后墙搭建雨阳蓬,将原告防护网破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称其改建地下室通道,搭建雨阳蓬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以上事实,有(2001)新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搭建雨阳蓬,破坏原告防护网,影响原告房屋采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雨阳蓬及赔偿破坏防护网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被告赔偿电话费、交通费及误工费,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搭建雨阳蓬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未举证,其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季增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依原告后墙搭建的雨阳蓬拆除,费用自理。2、被告季增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防护网损失150元。3、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话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请求。诉讼费350元由原告承担20元,被告承担3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