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阿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2-11-2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齐加成与孙彪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加成,孙彪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民初字第69号原告:齐加成,男。委托代理人:杨文彩,男。委托代理人:郭瑞,男。被告:孙彪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加成与被告孙彪德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加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6元,其他诉讼费545元,合计1781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齐加成负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多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