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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阿经执第06号

裁判日期: 2002-11-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与李培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李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经执第06号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孜肯,会长。被执行人李培忠,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阿经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02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培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2年1月15日前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给申请人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借款本息13170.4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本案执行费284元,以上共计14454.41元(已执行5600元),还钢8854.4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照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阿经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李培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借款本息7570.41元,本案诉讼费1000元,本案执行费284元,以上共计8854.41元自2002年2月起从被执行人李培忠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取600元,直至足额扣完为止。审判长 罗 正 选审判员 贾 尔 恒审判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