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阿民执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2-11-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与马应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马应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民执第46号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孜肯,会长。被申请执行人马应福,男,撒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阿经初字第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0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马应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1年9月15日前自动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给申请人执行人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借款本息3346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712元,本案执行费335元,以上共计36511元(已执行2400元),还剩3411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照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阿经初字第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马应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借款本息31064元,本案诉讼费2712元,本案执行费335元,以上共计34111元。自2002年12月起从被执行人马应福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取600元,直至足额扣完为止。审判长 罗 正 选审判员 贾 尔 恒审判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