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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善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2-11-2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易金理、向优春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2)善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金理,又名易辉,农民。2002年7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向优春,农民。2002年7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2)善检刑诉字第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荀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合伙或单独于2001年10月至2002年6月窜至嘉善县魏塘镇、西塘镇、干窑镇、惠民镇、陶庄镇、姚庄镇及江苏芦墟镇等地,窃得手机、香烟、衣服、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金项链等物及人民币价值分别达39151.20元、37157.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并当庭以失主陈述、估价鉴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01年10月25日夜,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窜至嘉善县魏塘镇中寒圩村许家浜20号朱福荣家,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爱立信T10手机一部、现金500余元,总计价值人民币940元。2、2001年11月2日夜,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伙同他人窜至嘉善县魏塘镇中寒圩村北风浜10号李仁明家,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在该室内窃得三星600型号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76元。3、2001年11月5日夜,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伙同他人窜至嘉善县魏塘镇长丰村文家浜15号章金林家、采用翻越围墙、插片入室的手段进入该户二楼,窃得现金8900元、硬壳中华香烟8包、硬壳红双喜香烟二条,总计价值人民币9320元。4、2001年11月30日夜,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伙同他人窜至嘉善县惠民镇新润村钟家浜26号姚永才家,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1000元。5、2001年12月某夜,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窜至嘉善县惠民镇陆素村马家浜2号卞顺东家,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3250元、硬壳石林香烟一条,总计价值人币3287.50元。6、2002年2月某夜,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窜至嘉善县惠民镇王家村师姑浜34号朱方根家,采用扳窗直楞入室的手段,窃得黑色男式皮茄克1件、男式皮鞋1双、硬壳西湖香烟5包、硬壳红西湖香烟4包、硬壳上游香烟7包、软壳牡丹香烟5包、硬壳牡丹香烟4包、椰子汁24瓶、皇室麦片1袋、现金200余元,总计价值人民币654.90元。7、2002年3月27日,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窜至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袁家厍13号邱云珍家,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硬壳红双喜烟14包、被单1条、现金12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285.20元。8、2002年3月28日夜,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窜至嘉善县姚庄镇展丰村袁家厍70号杨素华家,将挂在屋檐下的一块重3斤的腊肉偷走,价值人民币36元。9、2002年4月某夜,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窜至嘉善县惠民镇大通村石碑泾8号何六宝家,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在该户的电冰箱内窃得肉鸡2只(重14斤左右)、女式皮鞋一双,共计价值人民币74元。10、2002年4月13日夜,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窜至嘉善县惠民镇斜泾村24号黄仲能家,采用爬楼入室的手段,窃得不锈钢打气筒一只、染发膏一瓶、小型录音机一只、“百瑞度”对表一对、18K黄金项链(重3.125克)1根、现金350元余元,总计价值人民币993.10元。11、2002年5月夜,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窜至嘉善县魏塘镇城东村夏家堰21号徐富珍家,采用爬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男式西服1件、硬壳红双喜香烟1条、“芳草”牙膏8支、现金7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894元。12、2002年5月4日晚上,易金理、向优春伙同他人窜至嘉善县陶庄镇北许村丁家浜13号张荣其家,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在该户窃得爱立信T18手机1只、幸福125型摩托车1辆、男式西服1套、现金33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5510元。13、2002年5月中旬某夜,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窜至嘉善县陶庄镇汾湖村南张浜30号张林汉家,采用翻墙入室的手段,窃得长春铃木100C二冲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25元。14、2002年5月21日夜,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窜至嘉善县钱桥村苏家浜7号陈敦友家,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诺基亚3210型手机1部,男式皮茄克1件、“皇冠王”牌自行车1辆,总计价值人民币495元。15、2002年5月21日夜,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窜至嘉善县魏塘镇钱桥村苏家浜13号徐建松家,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西门子手机一部、翻盖小灵通手机1只、被子2床、臂力健身器1根、现金100余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579.50元。16、2002年5月23日夜,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窜至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倪家浜32号葛永良家,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三星SHG2200C型手机1部及配套充电器1只、硬壳西湖香烟1条,总计价值人民币1177元。17、2002年5月23日夜,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窜至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宋家浜2号裘美珍家,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灵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18、2002年5月某夜,被告人易金理窜至嘉善县魏塘镇钱桥村长浜东31号张琴芳家,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男式茄克衫1件、现金700余元,总计价值人民币970元。19、2002年6月27日夜,被告人易金理窜至嘉善县西塘镇晚圩村螺蛳渠6号陆祥根家,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春兰”CL152-2型摩托车(浙F·L95**)1辆,价值人民币8300元。20、2002年6月7日夜,被告人向优春窜至嘉善县惠民镇新润村11社孙雪根家,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南方”50C助动车(浙F·N66**)1辆、现金4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2700元。21、2002年6月18日夜,被告人向优春窜至嘉善县魏塘镇虹桥村丁家浜10号黄胜家,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三星”S1000型手机1只、男式“鳄鱼”牌皮带1根、男式“日泰”牌皮鞋一双、现金200余元,总计价值人民币2016元。22、2002年6月27日夜,被告人向优春窜至江苏省芦墟镇秋甸村秋水潭308号姚桂珍家,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漂逸”牌助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56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并已发还失主。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朱福荣、李仁明、章金林、姚永才、卞顺东、朱方根、邱云珍、杨素华、何六宝、黄仲能、徐富珍、张荣其、张林汉、陈敦友、徐建松、葛永良、裘美珍、张琴芳、陆祥根、孙雪根、黄胜、姚桂珍的证言,证明钱物被盗的时间、地点、型号、数量等相关情况。(2)估价鉴定书,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3)扣押、发还清单证明被盗物品部分已发还失主。(4)抓获经过,证明两被告人归案情况。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在公安机关的交代及当庭供述,与前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金理、向优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9217.20元、人民币37223.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金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7月19日至2008年1月18日止。)二、被告人向优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7月19日至2007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再平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珍 来源:百度搜索“”